律师档案
杨玉铭
杨玉铭律师
新疆 阿克苏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杨玉铭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交通事故赔偿程序及赔偿协议书的注意事项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5-02-06 11:15)    点击:211

 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及赔偿协议书的注意事项

  一、交通事故赔偿程序

  第一步,报赔

  发生交通事故后,应妥善保护好现场,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,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,非路面交通事故(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),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。

  第二步,核定

  1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,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,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,估算合理费用,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。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,应办理自修手续,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,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。

  2、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,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,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。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,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。

  第三步赔付规定,全部损失

  1、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,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,将按保险金额赔偿。

  2、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,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,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。

  第四步,部分损失

  1、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,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,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,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;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,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。

  2、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。

  3、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,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,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,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,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,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。

  4、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,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,并在赔偿中扣除。

  第五步,赔付时间

  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,保户应持保险单、事故处理证明、事故调解书、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。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,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二、怎样填写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

  (一)事故时间一栏,须填写阿拉伯数字,精确到分钟。

  (二)事故地点一栏,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某路(或路口)、某街的具体地点。

  (三)姓名一栏,填写各方当事人姓名,填写前须核对各方驾驶证或身份证。

  (四)车辆牌号一栏填写车牌号及车型,如黑色牌照的号牌应在号码后注明(黑牌)。

  (五)保险公司一栏,填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简称及保单起止日期,填写前须核对各方交强险标志或保单。

  (六)电话一栏,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,填写后相互打电话确认。

  (七)保险公司报案号一栏,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,保险公司会反馈一个报案号,将此报案号填写在本栏中。

  (八)事故情形一栏,对应事故情形在相应的“□”内划“√”,对第7项和第8项需简要描述事故情形。

  (九)物损情况一栏,在相应碰撞位置划“√”;有其他财产损失的,在其他物损栏填写;无其他财产损失的,在其他物损栏填写“无”。

  (十)当事人责任一栏,对应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在相应的“□”内划“√”,填写完毕后,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。

  (十一)到达快速理赔中心时间一栏,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选择定损的理赔中心(《协议书》背面有名称及地址)并注明、填写到达理赔中心的时间(事故发生起不超过24小时)。填写完毕后,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且联系不上的,按交通肇事逃逸论处。

  (十二)赔偿情况一栏,对于当事人自愿放弃保险索赔的,根据事故双方的协议内容填写,并签名确认。未放弃保险索赔的,不要填写。当事双方自愿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,就损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,现场赔付现金当场结案。当事双方填写《协议书》记录协议内容及赔偿履行情况,作为证据留存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杨玉铭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合同纠纷  人身损害  交通事故  刑事辩护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杨玉铭律师,杨玉铭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杨玉铭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8999076892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杨玉铭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阿克苏律师 | 阿克苏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杨玉铭律师主页,您是第16110位访客